中共蚌埠学院委员会基层党建工作督导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 2020-12-11 浏览次数: 72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全面从严治党,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巩固“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成果,加强和改进学校党的建设,推进基层党建全面进步、全面过硬,以高质量党建推动学校各项事业高质量发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基层党建督导工作,坚持党委领导、突出重点、问题导向、务求实效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主要职责


第三条  学校成立党建督导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学校党委书记兼任,副组长由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及有关分管领导兼任,成员主要由学校党政办、党委组织部、党委宣传(统战)部、纪委办公室、学生工作部、武装部、校团委等党委工作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党委组织部,负责日常工作协调,各基层党组织应予以积极主动配合。

第四条  主要职责包括:根据学校党委工作安排,研究和确定督导计划及实施方案;组织开展基层党建工作督导,深入基层党组织开展实地督导;梳理督导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制定问题清单,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认真总结督导过程中发现的好经验和好做法,选树工作典型;向学校党委汇报督导工作情况;对基层党组织党建工作整改情况进行回访跟踪,切实推进党建工作薄弱环节和问题整改,推动基层党建工作不断深化拓展等。


第三章  督导对象及内容


第五条  督导对象为各二级党组织。

第六条  基层党建工作督导主要分为常规督导和专项督导。常规督导主要包括: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决策部署情况以及落实学校党委工作要求情况;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落实情况;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基层党组织建设情况;党内政治生活开展情况;执行民主集中制、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和“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情况;发展党员及党员队伍建设情况;党建阵地建设情况;党费收缴及使用管理情况;帮扶困难党员情况等。

专项督导主要包括:中心组理论学习开展情况;巡视反馈问题整改情况;上级安排的其他专项工作完成情况等。学校党委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不定期开展专项工作督导。


第四章  督导方式及程序


第七条  督导工作坚持现场督导与跟踪督导相结合,日常督导与重点督导相结合,全面督导与专项抽查相结合,总结经验与选树典型相结合,查摆问题与整改提高相结合。

第八条  督导工作坚持“听、查、研”的工作方法,通过听取汇报、集中座谈、现场观摩、查阅资料、随机走访、问卷调查、满意度测评等多种形式对基层党建工作进行督导。

第九条  督导工作结束,要填写督导工作记录表,汇总整理督导结果,根据情况向学校党委报告,并及时向被督导党组织反馈结果。

第十条  坚持请示汇报制度,在督导工作中遇到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的重要事项,及时向学校党委反映。


第五章  督导工作要求


第十一条  要加强基层党建督导工作统筹,合理安排,简化程序,讲求实效,防止重复督查、多头督查。要根据不同类型基层党组织的特点,因地制宜,实行分类督导。

第十二条  基层党建督导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求真务实,公平公开、群众公认,坚持标准、突出重点的原则,深入一线、贴近群众,认真总结经验,剖析存在问题,真实准确地获取总结学校基层党建工作的第一手资料。要切中要害,突出重点,防止面面俱到而忽略关键;不搞形式主义、不降格以求。

第十三条  要通过督导分析查找基层党建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和问题,着力查找基层党组织在政治理论学习、组织生活制度落实、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制度落实、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效率和干部作风等方面存在的不足,提出整改措施和建议;要坚持督导工作与思想政治工作、教风学风建设、干部作风建设、反腐倡廉等工作协调推进,紧紧围绕学校中心工作整体发力。

第十四条  要坚持问题导向,以督导促整改,发现问题坚决整改、立即整改、限期完成。督导组要对整改情况进行回访,直至整改到位;对不按要求进行整改、不按期完成整改的基层党组织,由校党委约谈主要负责人。相关督导结果将纳入年度基层党建工作考核范畴,并作为党内评优、基层党组织书记抓党建工作述职评议的重要参考。


第六章  督导保障


第十五条 学校为党建督导工作提供一定的工作保障和支持,督导工作所需经费从党建工作经费中列支。

第十六条  各相关部门要积极支持督导工作,协调安排好抽调人员的工作并保证其参加党建督导工作的时间。

第十七条  各基层党组织要高度重视,切实提高认识、统一思想,积极配合督导组开展工作,及时提供与督导有关的情况及资料,自觉接受督导检查,认真落实督导组提出的整改建议,及时反馈整改情况,以督导为契机,加大党建工作力度,务求实效。


第七章  


第十八条  各二级党组织要根据学校文件要求,结合自身实际,定期对所属党支部开展党建工作情况进行督导。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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