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持和增强共青团员的政治性、先进性和群众性,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推荐优秀共青团员为入党积极分子(以下简称“推优”)工作,有效提升青年党员质量,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共青团推优入党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团组织既可推荐团员中的入党积极分子成为党的发展对象,也可推荐团员中的入党申请人成为入党积极分子。基层团组织应不断加强自身建设,夯实“推优”工作基础。基层团干部应加强学习,掌握发展党员工作的方针和要求,规范“推优”程序,强化培养过程,提高“推优”能力。
第三条 28周岁以下青年入党,一般应从共青团员中发展,发展团员入党一般应经过团组织推荐。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青年教职工和年龄在28周岁以上学生入党,须听取所在单位团组织意见。
“推优”工作必须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特别要注意从新生入学抓起,做到早教育、早发现、早培养、早考察、早发展,做好在低年级共青团员中的“推优”工作,努力改善和优化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结构。
第二章 推荐对象与推荐条件
第四条 年满18周岁青年中的优秀共青团员,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的,优先由团组织推荐加入中国共产党。
第五条 推荐对象应有1年以上的团龄,且经历3个月的团组织考察期可进入推荐环节,团组织考察期从申请入党之日算起。
团组织考察期内,要履行团章规定的团员义务。此外还要完成三个方面的要求,一是注册成为志愿者并完成不少于5小时的志愿服务;二是参加1次院级及以上的集体活动;三是向团支部至少提交1篇思想汇报。每3个月为一周期,在周期内未达到要求的,团组织考察期延长3个月。
第六条 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以及在理论学习、素质拓展、社会实践、创新创业、志愿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优秀大学生应优先推荐。要坚持把综合素质作为“推优”的重要考察内容,注重把学生的平时表现和关键时刻表现、自我评价和群众评议、评先评优情况、学习情况和社会实践情况相结合,防止简单的将学习成绩作为推荐对象的主要条件。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前一学年)一般应当在班级前50%以内。有考试不及格、违反校规校纪等情况的,当年原则上不得被确定为推荐对象。
第七条 “推优”的具体条件是:
(一)政治思想上先进。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高扬理想信念旗帜,坚定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坚决拥护党的领导,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坚定对党的政治认同、思想认同、情感认同。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热爱社会主义。旗帜鲜明反对和抵制违背党中央精神的错误言行,积极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坚持传播党的政策主张,主动面向身边青年开展思想引领工作。
(二) 道德品行上先进。自觉树立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自觉弘扬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精神,积极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带头倡导良好社会风气。积极锤炼高尚品格,践行和倡导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 主动成为注册志愿者,积极参加志愿服务。主动成为网络文明志愿者,积极参与构建清朗网络空间。积极联系青年,热心帮助他人。
(三) 发挥作用上先进。励志勤学、敏于求知、增长才干,不断提高与时代发展和事业要求相适应的素质和能力,做到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爱岗敬业,脚踏实地履职尽责,立足岗位争先创优。勇于到条件艰苦的基层、国家建设的一线、项目攻关的前沿经受锻炼,艰苦奋斗。有探索真知、求真务实的态度,在立足本职的创新创造中不断积累经验、取得成果。积极参加团组织的活动,对团组织交给的工作认真负责,积极为团组织工作出谋划策,在团员青年中能起到表率作用。
(四) 执行纪律上先进。积极向共产党员标准看齐,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决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在尊法学法守法用法中作表率。模范遵守团章团纪,认真执行团的决议,自觉履行团员义务,积极参加团的组织生活和团的活动。带头遵守本单位各项规章制度。
第八条 对马克思主义缺乏信仰、不具有共产主义觉悟的,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立场不坚定、态度不坚决的,传播反党反社会主义言论的,不能严格遵守国家法律规定、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不得列为“推优”对象。
第九条 各级团组织应在党组织的领导下,加强团员的日常教育, 加强政治理论教育,突出党的创新理论学习,组织学习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学习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和党的基本知识,开展党的历史和优良传统、作风教育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帮助团员懂得党的性质、纲领、宗旨、组织原则和纪律,懂得党员的义务和权利,端正入党动机,树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
第十条 建立党、团组织联合培养、教育入党积极分子工作机制。团组织应配合党组织做好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培训工作,协助开展每半年一次的考察,针对存在的问题向党组织提出意见建议;对经过1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应在党组织的领导下,在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由“推优”大会产生党的发展对象推荐人选。
第十一条 加大对“青年马克思主义者培养工程”( 以下简称“青马工程”) 学员的培养力度,积极推荐优秀“青马工程”学员作党的发展对象。“青马工程”学员为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期间参加的理论学习、社会实践等课程应当记入入党积极分子的考察材料中。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十二条 基层团组织应根据有关规定,依据党组织年度发展党员工作计划,确定年度“推优”工作计划。
第十三条 团支部提出召开“推优”大会申请,经上级团组织批准同意后,由团支部书记主持召开。上级团组织负责“推优”工作的监督考核,确保“推优”工作标准严格、流程规范。
第十四条 “推优”工作一般每学期开展1次。“推优”的比例一般不超过团支部团员人数的20%,可根据年度工作计划确定。每次推荐有效期为2年。
第十五条 “推优”大会的流程是:
(一) 清点参加“推优”大会的团员人数,须有半数以上有表决权的团员到会方可进行。
(二) 团支部委员会介绍符合“推优”条件的候选人情况,候选人的产生应遵循所在学院开展的积分评议、志愿服务等团员评优机制。
(三) 候选人从思想政治、道德品行、作用发挥、执行纪律等方面进行自我评述,重点介绍入党动机和接受培养教育的体会认识。
(四) 参会人员通过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民主评议,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团员的半数以上的候选人,进入考察环节。
(五) 团支部委员会对推选出的候选人进行考察,考察不唯票, 结合平时掌握的情况,提出组织意见,形成书面材料。
(六)“推优”情况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如有异议可向上级团组织反映。
第十六条 公示无异议后将有关材料报上级团组织审核。上级团组织审核团支部推荐意见和相关材料,对被推荐对象进行进一步考察。对符合条件的,汇总“推优”情况说明以及考察材料等向党支部推荐。
第十七条 校级学生组织参照团支部推优程序,按照“推优”比例与其所在学院所属团支部共同评议、审核,推荐为入党积极分子人选。被推荐人由所属学院团总支公示及备案一并完成。
第四章 组织领导
第十八条 “推优”工作应在各级党组织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各二级党组织要把“推优”工作纳入党建工作的议事日程,每年听取一次院级团组织“推优”情况工作汇报。
第十九条 校团委负责全校“推优”具体工作。各二级学院团组织具体指导团支部做好“推优”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在“推优”工作过程中,严禁亲亲疏疏、徇私舞弊、弄虚作假。对于出现违反纪律的团员,取消其“推优”资格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和帮助,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校党委组织部、校团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关于印发《蚌埠学院推荐优秀学生团员为入党积极分子人选工作的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院组字〔2018〕21号)同时废止。